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2年修订核准稿)
序 言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地方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在原湖州贸易经济学校、湖州广播电视大学和浙江食品工贸学校基础上筹建,2002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
学校立足湖州、服务浙江、面向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秉承“崇德尚能”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发展、改革推动、依法治校、文化育人”,形成了高职教育、开放教育、农民教育、社区教育“四位一体”的办学格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与行为准则。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湖州职院”,英文译名Huzhou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HZVTC。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学府路299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hzvtc.net.cn。
经举办者同意,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由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障学校依法行使自主办学权,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支持学校发展。
根据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七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按照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高质量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努力把学校建设成办学特色鲜明、综合实力强劲、服务优势明显、社会满意度高的区域性高职名校。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十条 学校主要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学校的各项政策制度、资源服务应当突出教育教学的中心地位,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确定招生选拔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五)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活动;
(六)依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党政管理、教学、科学研究、教辅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人员配备及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分配方案;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九)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以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农民教育、社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教育类型;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强与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构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与决策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是学校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湖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中国共产党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凝练学校办学特色,争创区域性高职名校;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产学研合作需要,设立研究所、研发中心等科研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教学与学术治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事务发展、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等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
(三)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校科研政策与制度;
(五)评议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以及人才基金、学术荣誉等学术事项;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六)制定学术道德规范,评议学术争议与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临时性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咨询和指导。教学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及其调整方案;
(二)研究学校教学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对教学改革重大问题提供论证意见,并向校长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三)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评价等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对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评估;
(四)评审教学研究项目、鉴定教学成果;
(五)审核评定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教学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协调处理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评议、决定的事项。
教学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以及主任产生程序等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教代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等由教代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机构。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育(教学)督导、体育运动、美育等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社团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并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节 二级教学单位
第三十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的二级学院等相关教学部门,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立与调整二级教学单位组织与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自主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党总支。二级学院党总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策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二级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党内外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设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均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书记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在二级学院推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其他工作,定期向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督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专业职务的教育工作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指由学校依法聘用的各类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管理、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员工。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制度。
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度,合同用工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资格认证制、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主要实行职员制和岗位聘用制;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聘用制。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行政管理等活动,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按规定获得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三)参加自身发展及岗位所需的进修、培训;
(四)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和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六条 学校重视教师综合素质与专业教学能力的提升,强化教师“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学校重视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合同合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师荣休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条 学校学生包括在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
(五)公正获得思想道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生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技能训练、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办理学生日常学习及生活事务。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的奖励、资助项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积极为学生社团和组织提供场地和条件。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分替换制度。根据学分替换制度规定,经学校认定,对获得技能大赛奖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自主创业等的学生,可赋予相应专业课程学分并免修相应专业课程。
第七十条 学校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方式,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调查、兴趣小组、创新创业、技能大赛等提供多种平台和资源支持,切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七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员,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办学。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校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努力为社会和相关行业、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动对接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深入开展“政产学研”合作,全面推进“学校对接地方产业,专业对接行业企业,师生对接职业岗位”的“三层对接”工程,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咨询、协商和对外合作交流的机构。理事会按其章程运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七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的学生以及工作满半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法成立校友总会。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资产与经费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绩效,确保非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有效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审计等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崇德尚能”。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整体呈圆形,外框集赵孟�/书体“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和英文名称。下标“1979”,代表学校办学起始元年。中心图案“品”字造形,以中国红和大海蓝融汇而成。蓝色庄重、沉稳、博大,富有海纳百川人格襟涵;红色朝气、活力、兴旺,充满如日喷薄精神动感。“品”字象形,寓意湖职人坚守“崇德尚能”校训;又若三块磐石,喻示着学校立足湖州,服务浙江,面向全国的坚实发展基础与浩大生长前景。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蓝、白二色长方形旗帜。主体视觉形象为学校校徽、赵孟�/书体的校名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下方流淌着苕溪、太湖之水,汇江入海,生生不息,象征学校源远流长、人才辈出,喻示着学校美好的成长愿景。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四)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应当修订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学校标识
附
学校标识
一、校徽
二、校旗